| 政治概况
永久宪法于1971年9月11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宪法规定埃及是“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经济上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种形式;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人民议会提名,公民投票选出,任期6年,任命副总统、总理及内阁部长,以及解散人民议会,在特殊时期可采取紧急措施;在人民议会(立法机关)闭会期间,还可通过颁布法令进行统治。1980年5月22日经公民投票修改宪法,规定政治制度“建立在多党制基础上”;“总统可多次连选连任”,并增加了“建立协商会议”的条文。人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的主要职能是:提名总统候选人;主持制定和修改宪法;决定国家总政策;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决算,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协商会议是萨达特总统于1979年提出建立并写入宪法的。1980年11月1日,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委员共210名,其中三分之二由各阶层、机构和派别选举产生,其中一半应是工人和农民;三分之一由总统任命。根据宪法规定,协商会议是与人民议会并立存在但无立法权和监督权的咨询机构。每届任期六年,三年改选一半委员,可连选连任,亦可再次任命。协商会议设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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