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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外汇管制

外汇管理制度:
津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目前正进行外汇市场自由化,允许交换外汇留成权。出
口商可留成其出口外汇收入的35%。

货币和汇率:
津巴布韦的货币是津巴布韦元.津元的汇率在以贸易比重加权的一篮子货币的基础上确
定.美元为干预货币。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对所有货币的买卖价差规定为0.8%.指定交易商以现
行国际市场汇率为基础来确定他们的汇率。
远期外汇合同只允许为贸易目的而做.对这种合同的数额没有限制,但期限根据币种和
贸易类型而限制为6-8个月。津巴布韦银行准备对远期交易作保值,目前已对主要货币定出
远期贴水或升水。

外汇管理机构:
外汇管理机构为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按照1977年外管规定第170章,受财政、经济计划和
开发部管辖。授权交易商有权根据外管指示(1981年7月1日颁布的特别授权交易商规定)批准
某些外汇交易。

对外结算货币:
所有非居民对居民的支付都须用指定货币(共有17种指定货币),但通过非居民帐户的支
付除外。

非居民帐户管理:
不是外籍非居民个人在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开立非居民帐户.非居民帐户可以贷记来
自其他非居民帐户的支付。非居民帐户可借记对居民的支付,对其他非居民的支付,和对国外
的支付,外籍津巴布韦人可在津巴布韦保留移民帐户。以移民名义在津巴布韦持有的现金资
产必须封闭在这些帐户里,这些帐户的所有收支都要受不同的限制。

非贸易外汇管理:
1.非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卖给授权银行。在国外作职业服务的居民不允许
保留任何外汇,必须将其收益卖给授权银行,外币和旅行支票的携入不受限制,但必须通过
授权交易商兑换,旅行者可带入的本币最多为150津元。
2.非贸易外汇支付管理
进口项下的非贸易支付,以及一定限额内的为其他目的的非贸易支付,可由授权商业银行提供外汇。每个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限额,须向津巴布韦储备银行申请,后者进行逐个审批。

黄金管理:
按照1979年商品管理(矿物和金属的出口)规定,黄金制成品的出口受限制,须得到许可,由矿业部管理.如无出口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出口贵金属和某些其他规定的金属和矿物。黄金的出口从未发过许可证,黄金的进口受黄金贸易法控制,并规定了一些黄金进口的要求。金矿专员可对任何人发放许可证,以授权他获得、拥有或处理黄金,但规定数量不得超过一盎司。其他情况下,只能由矿产部长发放许可证,按照黄金贸易法,共有三种许可证:黄金交易许可证,黄金开采许可证,试金许可证,津巴布韦巴克莱银行是唯一被授权的交易商,所有注册金矿的所有者或分销商都须在获得黄金后10天内将其存放在该银行。黄金的熔炼须得到地区专员发放的许可证。

1994年以前,津元的价值由储备银行根据贸易外汇额确定。1982、1991和1993年津元贬值幅度较大。随着允许出口留成、取消外币持有禁令和允许在津股市投资等经济改革措施的逐步实施,1994年7月储备银行宣布实行汇率并轨,津元开始完全浮动,由市场决定汇率,不过储备银行仍保留干预外汇交易市场的权力以保持津元稳定。近年津元对美元官方汇率变化情况见下表。

1990-2002年9月津元对美元官方汇率变化情况

(汇率数值是指1美元可兑换的津元数量)

年度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1-7月) 2000(8月至今)
汇率
2.64 5.05 5.48 6.94 8.39 9.31 10.87 18.63 37.30 37.95 37.95 56.9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1990年到2002年的13年间,津元贬值了约20倍,特别是1996年以后津元贬值幅度增大,这主要是津巴布韦宏观经济形势不断恶化的结果。津近年经济形势恶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外汇持续短缺。造成外汇短缺的主要原因是:

(1)津巴布韦的出口表现不佳;由于出口商品单一、附加值低,加之不良的宏观经济环境,使津缺乏新兴的创汇能力,难以扩大出口,满足整个经济对外汇的需要;

(2)1997年以后来自外国的直接投资大幅度减少;根据津储备银行的报告,1999年发达国家对津的投资数额只有1997年相应投资数额的1/20;

(3)1998年出兵民主刚果以后,国家在此方面耗用大量外汇。
外汇短缺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津不能及时足量拿出外汇适时进口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燃料油、电力等重要物资,这一严重后果为津巴布韦的整个生产力体系蒙上了一层阴影。1999年11月至2000年9月持续反复出现的燃油危机即是一例,这其中遭受打击最严重的是运输行业和制造业,使得津经济复苏的步履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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