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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马达加斯加1988年颁布的,1988年7月1日将范围扩大到全部进口品的“自由进口制度”的规定,凡列入“贸易注册商”名录中的经济代理商,如果信誉好而且执行税务管理规定,可以进口商品并可按现行汇率收取进口所需的全部外币.使用由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收取的上缴外汇进口商品,不受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而且只要通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进口交易便可以进行.当局在通过信贷和其它方式为进口提供资金方面不实行限制.进口商可使用自有外汇、银行贷款和国外借款(包括供应方信贷)进口商品.1988年5月10日,取消了存入与进口商品价值相等的本币保证金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存入进口保证金.按照马达加斯加1988年2月2日公布,后经4月26日修改的有关通知规定,除那些被海关税则中因健康和国家安全的原因而禁止进口的59种商品,取消了所有商品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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